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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162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时间:2018-08-06 16:33:46  来源:  作者:
建标标函[2016]16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单位、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流程,提高标准编制质量与工作效率,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9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的标准编制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条  标准编制责任主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对口业务司局(以下简称对口司)、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有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归口标委会),起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编制组,审查专家组。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三条  准备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第一起草单位应于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向归口标委会报送《工作大纲》(附件1),归口标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修改合格的《工作大纲》及时反馈第一起草单位。
《工作大纲》中的工作进度计划,要按本工作流程的要求,细化到各具体阶段和环节,明确《征求意见稿》的完成时间。
(二)第一起草单位印发《启动会会议通知》(附件2),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启动会由第一起草单位主持,归口标委会选派负责该项目技术支持的委员参会。对口司、标定司视情况派员参会。
(四)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第一起草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各起草单位,抄报对口司、标定司,抄送标定所、归口标委会(全文强制性标准同时抄送强条委)。
第四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第一起草单位报送归口标委会,归口标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编制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报送归口标委会。
(二)归口标委会草拟《征求意见函》(附件3),连同审核合格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送标定司。标定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网文件,报部办公厅审查批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第一起草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不少于30个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全文强制性标准应征求强条委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必要时,由标定司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四)第一起草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第一起草单位应向标定司报告,标定司可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五条  送审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第一起草单位向归口标委会报送《送审报告》(附件5)、《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归口标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包括标准是否可提交审查会审查的意见)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必要时,归口标委会可组织预审。
(二)归口标委会应及时将标准审查专家组名单及组长、副组长人选报对口司审定,对口司应在3个工作日将审定意见反馈归口标委会。标准审查专家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少于9人,并优先从归口标委会委员中选派。
(三)归口标委会受对口司委托,印发《审查会会议通知》(附件6)。第一起草单位配合归口标委会,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会单位和人员。
(四)审查会由对口司或归口标委会秘书处主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口司、标定司视情况派员参会。全文强制性标准强条委应派员参会。
(五)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应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
(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归口标委会印发会议纪要,发相关单位,抄报对口司、标定司,抄送标定所(全文强制性标准应同时抄送强条委)。
(七)审查不通过的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标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审核确认。
第六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并完成《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工程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向归口标委会报送《报批报告》(附件8)、《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产品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向归口标委会报送《报批稿》、《编制说明》(附件9)、《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归口标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审查修改,向第一起草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附件10)。
全文强制性标准和确需设置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两套,由归口标委会在向第一起草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之前,同步送强条委审查,强条委应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附件11)。
(三)第一起草单位向对口司报送全套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以下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刻光盘)一份:
1、报批函(附件12)
2、工程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或产品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一式三份,A4纸单面打印,不装订)。
3、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
(1)标准重要信息一览表(附件13)
(2)归口标委会(强条委)审查合格意见
(3)报批报告(仅适用于工程标准)
(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7)涉及专利相应材料(如有)
(8)产品国家标准申报单(附件14)
4、第一起草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对口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报批材料的审核修改,并在《报批函》上签署同意报批意见,送标定司。
(五)标定司组织标定所、出版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审核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办理审核、批准发布、信息公开以及产品国家标准报批手续。
 
第三章 补充事项
第七条  变更事项应经编制组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变更事项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稿完成之前办理。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具体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标准名称变更、第一起草单位变更、适用范围或主要技术内容调整、进度调整等事项,由第一起草单位经请示对口司后,向标定司报送变更申请。标定司函复第一起草单位,同时抄送对口司、标定所、归口标委会。
(二)起草单位、编制组人员变化等事项,由第一起草单位商对口司确定。
第八条  未划分对口司的标准项目,由标定司代行管理。

20160921 162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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