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
时间:2018-08-08 22:01:19 来源: 作者: |
(2014年12月25日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工作,强化自我约束,确保《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建立行业惩戒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法规、影响行业声誉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实行以下惩戒措施: (一)采用约谈方式,提出当面警告。 (二)以协会文件方式,在会员单位内通报批评。 (三)在协会网站和《简讯》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四)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取缔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和《简讯》上公告。 第四条 惩戒意见由协会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
[!--temp.p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