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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08 21:32:01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精神,推动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对企业近期信用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估。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价体系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成立达三个会计年度及以上。
(四) 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品质、综合实力、财务状况、依法经营及诚信建设五个方面。
(二) 指标的权重体现行业特点,突出信用评价因素。
(三) 评价指标全部量化,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等五级:AAA级、AA级、A级、B级及C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高等级很好的水平;AA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高等级好的水平;A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处于高等级较好的水平;B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较差。
第七条 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向申报企业颁发行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牌。证书和标牌由商务部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协会成立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由协会理事长单位和部分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制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及相关规定,审定专家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二)在企业或协会担任领导职务(包括技术、财务负责人),管理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胜任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油和化工行业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二)在企业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含现职);
(三)职业道德好、工作认真严谨、客观公正。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年,每年年检一次。有效期满前一年内,企业须重新申报信用评价。企业申请上一等级信用评价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出现被官方披露、社会实名举报违法违规、涉嫌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及发生其他失信行为,经信用评价委员会评估,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降级直至撤消信用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协会应及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评价纪律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披露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评价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对违反纪律者,协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价专家资格或解聘其工作,严重违法的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要如实申报信用评价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协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业信用评价具体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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