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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发布)

时间:2018-08-08 15:05:02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9月25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摘要)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没收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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