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家保密工作的通知(2002) |
时间:2018-08-08 15:20:01 来源: 作者: |
勘设注化字 [2002]2号 各专家组成员单位: 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筹)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分别在合肥、上海召开了专家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工作目前已进入了样题设计阶段,即将转入试题设计和复习资料编制工作阶段。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法[1992]1号文)和注册工程师全国管委会关于保密工作要求,现就做好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专家已向管委会提交了保密责任书,务请各单位监督和保障专家在从事注册工作时,严格执行人办法[1992]1号文的要求,保守秘密,规范行为。 2.尽可能给专家创造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文件柜等。 3.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考试试题编制的专家不得从事任何形式与注册化工工程师有关的考试辅导、培训、讲课等活动。请贵单位予以协助。 恳请各单位各级领导大力支持,加强保密的保障措施,以保证不发生失泄密问题,使建立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制度得以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化工工程师专家保密责任书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筹)
2002年1月30日 附件: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保密工作责任书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我参加的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命题、审题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责任重大的任务。遵守有关国家法规,是每个命题、审题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签发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我自愿遵守下述保密规则,承担保密义务: 1. 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试卷启用前的命题计划、命题细目表、组卷细目表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本人均负有保密义务。 2. 不在公共场所或局外人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和答案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辅导、培训、通信、写稿、接待等)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和答案。 3. 在保密时限(从命题工作开始到考试结束后有关试题由管委会公布为止)内,若泄露国家秘密,将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承担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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